無證據證明在案發現場毆打他人存疑不訴被釋放
www.bjjht.com 2015-10-20 09:09:47?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案情經過:何某之前被楊某等人毆打,遂伺機報復。2013年1月6日,何某得知楊某在高山鎮一網吧上網,遂糾集了陳某、薛某、翁某及高某等人到該網吧樓下會合準備毆打楊某。隨后,何某等10余人攜帶砍刀、匕首等工具沖到網吧內,對正在上網的楊某進行圍毆,造成楊某六級傷殘。2014年9月,高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0月被批準逮捕。福清市檢察院受理后,分別于2014年12月和今年3月兩次將本案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今年4月,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5月福清市檢察院以高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訴。今年8月,市檢察院監督將本案撤回起訴,并依法決定對高某不起訴。 案例解析:福建天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解析說,在法庭審理階段,偵查機關提取新到案同案人的筆錄,同案人的供述與之前的證據產生重大矛盾,且高某沒有供述有到現場行兇,并向偵查機關提供證人,證人證明他案發時有可能在廈門的事實。高某參與毆打楊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和疑罪從無、存疑不訴的原則,市檢察院作出對高某不起訴的決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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