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勞務派遣”帽子待遇低一等 律師稱涉嫌違法
www.bjjht.com 2016-01-15 09:32:23? ?來源:福州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仲裁委裁決,供電公司與陳先生之間應訂立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供電公司對此結果不服,將陳先生告上法庭。 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2010年10月,供電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務合作協議書》。2011年11月,福州億力實業有限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就派遣勞務人員事宜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務合作協議書》。上述協議均約定,員工到期可續簽。陳先生未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從2001年起,供電公司為陳先生繳納養老保險至2009年3月份。2009年4月份,陳先生的養老保險費以億力福清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繳納,2009年5月后以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繳納。他在億力福清分公司上班后的休假及學習培訓除了經億力福清分公司在相關審批表“單位意見”欄進行審批外,供電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也在相關審批表“人資部意見”一欄進行審批。 福州市中院終審認為,陳先生先后在供電公司所屬的海口供電所、陽下供電所上班,與供電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然而,自2009年4月開始,他就在億力福清分公司上班,與億力福清分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2009年4月開始,他就沒再回到供電公司上班,未向供電公司履行勞動義務,供電公司自2009年4月起也未支付過陳先生的工資、未給他繳納社保、醫保等。可見,自2009年4月起,陳先生與供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事實上已不存在。陳先生在一審庭審中陳述“2009年供電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下調令把我安排到億力公司”,他的工作牌、培訓審批表等材料上均體現他的“單位”為“億力公司”或“億力福清分公司”字樣。結合他的工作地點也發生了變動,到億力福清分公司上班的同一批其他人員也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等情況,可以認定陳先生在2009年就已知悉勞動關系主體發生變動。因此,對供電公司訴請確認其無需與陳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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