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福清公交起貪念 扒竊千元換來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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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09:28:56? 盧賢明 陳琳?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本報訊 公交車上扒竊,以為最多到拘留所呆幾天就沒事了,不料想卻因此獲罪。日前,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翁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翁某某這才明白:扒竊入刑,不論數額皆夠罪。
2015年國慶期間,翁某某到三山鎮某汽車站,準備乘坐公交車前往福清市區,在乘客上車擁擠期間,見站在其前面的男子褲子后口袋露出錢包,便起貪念,遂將該男子的錢包竊走,轉身離開時被當場發現并扭送公安機關。
在派出所里,翁某某當場確認其盜竊的錢包內僅有人民幣1200元,對扒竊一事供認不諱。已是慣犯的翁某某表現出一副漫不經心的樣子,以為自己只偷1000余元,數額達不到定罪標準,最多就是被送到拘留所關幾天就可以出來。但他萬萬沒想到,自己因本案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在市看守所。2015年12月8日,翁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檢察官說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直接規定入罪,對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扒竊”入刑去數額化、去次數化,意味著只要實施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簡單的治安處罰。
檢察官提醒: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盜,尤其是在人多、周圍環境復雜的地方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外出購物、就餐時,貴重物品務必隨身攜帶,不要將錢包、手機外露,時時處處都要有防盜意識,切莫因失竊了才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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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麗芬
標簽:福清 社會 扒竊 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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