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據的空白處簽名 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www.bjjht.com 2016-06-02 18:07:45?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福清站訊 未備注屬于何種身份卻在借據空白處簽名需承擔還款責任嗎?近日,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據無法認定簽名者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因此簽名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楊某浩與楊某華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經楊某華的介紹,楊某華的妹妹楊某麗向楊某浩借款10萬元,并由楊某麗向楊某浩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楊某浩借款10萬元的事實。楊某麗在借款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楊某浩的要求下,楊某華也在借條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但不是簽在借款人處,而是簽在借條的左下角空白處,但未備注屬于何種身份。 此后,因楊某麗到期未償還借款還躲到國外,楊某浩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楊某華和楊某麗姐妹共同清償債務,但是法庭上雙方對于楊某華是屬于何種身份及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執。楊某浩主張楊某華是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楊某華則認為自己只是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據無法認定楊某華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因此楊某華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一般而言,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本案中,楊某華應認定為何種身份呢?首先,楊某華顯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楊某華簽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處,而是在借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無法推定其有與楊某麗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楊某浩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楊某華接收了款項,因此不能認定楊某華為共同借款人。 那么,楊某華不屬于共同借款人卻在借條上簽了字,是否可以認定其為保證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法律關系成立以當事人明確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而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實被告楊某華存在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楊某浩要求楊某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楊某華雖在借條上簽字,但既不屬于共同債務人,也不屬于保證人,應認為屬于一種見證人的身份,僅起聯系、介紹作用,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作為我國民間重要的融資方式,在民眾日常生產、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張小小的借條就關系到一個人的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予以謹慎對待。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向他人借款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同時切不可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作為見證人、擔保人簽字也應明確注明身份,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向他人出借款項則應仔細落實實際借款人,對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員,應要求共同在借款人處簽名蓋手印。同時對于擔保人應要求其在借條上明確書寫其身份情況,切不可隨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處簽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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