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報福清鏡洋一村民強占集體預留地
www.bjjht.com 2016-06-03 18:24:33?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被強占的地塊 東南網6月3日福清站訊(記者 黎臻懋)近日,網友“探探”在東南網《直通屏山——福建省委領導留言板》留言稱:“福清市鏡洋鎮鏡洋村村民吳某強占16戶村民的集體預留地,村民向相關部門投訴未果。” 【留言詳情】 記者聯系了舉報人陳先生,在其帶領下來到被強占的地塊。約十幾平方米地方搭建起一座簡易棚屋,門上掛著一把鎖。棚屋前方堆放著廢棄輪胎和自行車。據陳先生介紹,隔壁的汽修店就是吳某的家,該棚屋現被吳某家人用作廚房。 棚屋現被吳某家人用作廚房 “2010年的時候,鏡洋鎮政府就已經說是違建,來拆過一次了,后來他(吳某)又搶建回去,一直到現在都還沒處理。”陳先生表示。 隨后記者前往福清市鏡洋鎮政府了解情況。 據鏡洋鎮國土所所長倪時輝介紹,吳某為鏡洋鎮鏡洋村第3村民小組成員,其全家4口人,住在1間建于1993年、占地面積29.7平方米的二層磚混結構房屋,主要依靠補自行車車胎賺取生活費。隨著兩個小孩長大,需要各自獨立的房間,原來用作廚房的房間不得不騰出來用作臥室。 “該空地自1993年福廈路拓寬后一直由吳某一家用于堆放雜物。2010年底,吳某在其房屋北側空地上建了1間占地11.3平方米的廚房地基。由于該戶廚房地基屬于未批先建,被我鎮有關部門制止。2011年初吳某利用元旦假日期間突擊搶搭1層,至今仍保留一層現狀。”倪時輝表示,由于該戶屬于歷史遺留“兩違”建筑,又屬于緊房戶、特困戶,鏡洋鎮政府將按照福清市政府融政綜[2016]85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去處置。 ? 附:福清市政府融政綜[2016]85號文第三條第二款 文 號:融政綜〔2016〕85號 名 稱:福清市人民政府關于“兩違”認定標準及分類處置的若干意見(試行) 三、歷史遺留村民違法住宅處置 (二)城市規劃區外的“兩違”建筑 1.舊村范圍內“兩違”建筑 (1)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筑層數在6層(含6層)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標),屬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戶一宅”,無鄰里糾紛,符合個人建房其它規定的“兩違”建筑可予補辦相關手續(含新、改、擴建的“兩違”建筑)。 (2)屬于以下情形的“兩違”建筑應予拆除 ①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屬于“四重點”區域; ②建筑6層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宅基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且無法整改至符合個人建房驗收標準的“兩違”建筑; 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⒉舊村范圍外的“兩違”建筑 (1)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筑層數在6層(含6層)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標),屬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戶一宅”,無鄰里糾紛,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兩違”建筑可予補辦相關手續: ①結合美麗鄉村改造,規劃方案中予以保留的。對占用新地建設的,應視為占用村生產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體同意并向村集體繳交生產生活留用地占用費后,方可列入美麗鄉村改造范圍; ②位于拆遷安置區、“五統一”住宅小區、新農村建設小區內符合規劃條件的“兩違”建筑; ③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整改后符合個人建房驗收標準的。 (2)屬于以下情形的“兩違”建筑應予拆除 ①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屬于“四重點”區域; ②建筑6層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且無法整改至符合個人建房驗收標準的“兩違”建筑; ③不屬于補辦對象且未列入美麗鄉村改造的“兩違”建筑;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2016-06-03 ]北師大福清附屬學校舉行慶“六一”系列活動
- [ 2016-06-03 ]福清奮安鋁業公司舉辦慶“六一”親子活動
- [ 2016-06-03 ]福清海口鎮元載小學舉辦慶“六一”匯演活動
- [ 2016-06-03 ]福清市陳厝小學老少同臺慶“六一”
- [ 2016-06-03 ]福清煙草局聯合殘聯舉辦關愛殘障兒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