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慶合同引糾紛 法院依法判決
www.bjjht.com 2016-07-27 17:33:04?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7月27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薛愛平 翁靖熒)如今,新人舉行婚禮時,由婚慶公司提供相應慶典服務的情況日趨普遍,但慶典服務所涉合同內容廣泛且缺乏明確的履約標準,容易引起糾紛。近日,在福清經營一家婚慶公司的余某將一對新人和新郎父母、姐姐告上法庭,原因是新郎拖欠婚慶服務費。 2013年3月7日余某通過新郎小吳的姐姐介紹,認識了新郎小吳,小吳將2013年3月14日在融僑大酒店東樓宴會廳的婚慶布置委托給余某承辦。當時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就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慶典服務內容包括婚宴現場布置、男方、女方家里布置及燈光、攝影、司儀等,服務費用共計7.1萬余元。 之后,余某按照約定邀請影視公司拍攝制作婚禮錄像,并按要求進行婚慶現場布置活動,完成了服務內容。但小吳對余某提供的攝像服務及光盤內容不是很滿意,沒有按約定進行付款。余某于是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小吳夫妻及親屬5人共同支付婚慶服務費7.1萬余元。 小吳認為雙方同意本次婚慶服務最主要的內容是攝影及制作光盤,約定攝影及制作光盤的服務費為5萬元,其他費用為2萬元。但余某作為婚慶服務策劃人、組織者、實施者,卻沒有提供合格質量的服務,所提供的攝影師不知道福清風俗,制作的光盤不僅沒有將接親車隊規模和風俗進行表現,在男、女方“會親”時也僅拍攝新郎、新娘背面。小吳認為余某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小吳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余某的訴訟請求。同時,余某的違約行為給吳某及其整個家庭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令余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對此,余某認為雙方已經確認婚慶服務合同的存在,余某已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全部履行了合同內容。至于男方接親時的車隊規模及接親風俗是否為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是否有義務拍攝,還值得商榷,請求法院駁回小吳的反訴請求。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為小吳婚禮提供慶典服務,小吳妻子及父母、姐姐雖受益于婚慶服務或是參與相關糾紛的處理,但均非本慶典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余某與小吳以口頭形式訂立婚禮慶典服務合同,小吳除了對記載婚禮過程的攝像服務及光盤內容有異議外,對婚慶其他服務內容并無異議,所以小吳以此為由至今未支付任何服務費用,系履行合同不當。 關于攝像服務及光盤內容是否合格的問題,從光盤記載內容來看,余某提供的攝像服務確未能完整地反映婚禮的全過程,但因雙方未就相關拍攝內容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且攝影作為一項沒有固定模式的藝術創作活動,在攝影理念、拍攝手法及成品效果等方面難免會因人而異,成品亦具有一定的紀念價值,不應全部否定攝像服務。但考慮到婚禮過程的不可復制性,余某作為專業的婚慶服務提供者,負有在與服務對象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為其提供盡可能完整的服務義務。可依法認定余某在提供攝像服務項上也存在履行不當,應依約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婚禮攝影服務的市場價格、合同履行不當程度及其影響等因素,福清法院對小吳應支付的服務費用依法予以酌減1萬元,小吳應支付給余某婚慶服務費用6.1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福清法院判決小吳支付給余某慶典服務費用6.1萬元,駁回小吳要求余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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