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3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魏子焰 林怡佳)夏日里三五個小伙伴一同前去游泳,本是一件十分快活的事情。然而,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人因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涉生命權糾紛案件。
2015年9月3日上午,時值假日,天氣炎熱,于是 95后貴州小伙羅某與其00后表弟小龍便相約一同前往福清市某鎮的外海游玩以解暑意。然而在兩人下海玩耍時,由于小龍不識水性,且外海海域地形復雜,又時值漲潮,小龍發生溺水,便拼命地向表哥呼救。但羅某由于害怕,只是不停的呼救,卻因周圍人煙稀少,小龍沒有得到及時的救助,于當日下午3時30分許,小龍溺亡。
羅某上岸后立即報警后,福清市某派出所馬不停蹄地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然而此時小龍已經溺亡,直到次日才打撈到小龍的尸體。小龍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兒子溺亡的噩耗時,險些暈厥。當見到自己兒子的尸體時,兩人抱著兒子的遺體痛哭,久久不肯放手。
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王某與陳某在辦理完自己兒子的后事之后,堅持認為正是羅某一手造成自己兒子溺亡的結果,要求羅某賠償對造成自己兒子溺亡所導致的損失??墒?,羅某不愿賠償,認為這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王某與陳某一紙訴狀將羅某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
庭審過程中,王某、陳某哭訴道:“你都已經19歲了,你難道會不知道去海邊玩有危險嗎?你卻帶著你14歲的表弟去,而且在海水漲潮后還在海灘上玩,你都不知道你表弟不會游泳嗎?”王某、陳某平復了一下情緒,繼續說道:“平日里就讓你不要帶著表弟到處玩,讓表弟好好讀書。你自己還不怎么會游泳,還帶著表弟去那么偏的海邊玩,現在你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對此,羅某則有一番自己的說辭,解釋道:“表弟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也很愧疚,但我并沒有叫表弟一起去游泳,是表弟自己說放假在家無聊,硬要和我一同去海邊玩。而且到了海邊,是表弟自己跑下去玩的。漲潮后,我已經提醒他該回家,不要玩了,但他不聽我的勸阻呀。再說了,平日里,你們也疏于對表弟的照顧。平常表弟跟我出去玩,你們都沒過問過。為什么這次就要我負責?”
庭審中,王某、陳某訴稱,因羅某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因對自己兒子的死亡所產生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小龍的死亡給王某、陳某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45,621.5元。王某、陳某看到庭上低著頭,略顯無助的羅某說道:“我們也知道你現在生活也不容易,現在我們只要求你對你表弟死亡所造成損失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p>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陳某作為死者小龍的法定監護人,在節假日期間,疏于對被監護人的看護和管理,且在庭審過程中自認當時其二人并不知曉自己兒子的行動及去向,可見二人并未盡到其作為監護人應盡的監護職責,故二人應對其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羅某作為成年人,帶領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龍到海灘玩耍,其應當對下海玩耍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及判斷,但其并未對小龍下海玩耍的行為進行制止或及時通知小龍父母,反而與其一同下海玩耍,故應認定羅某未盡到其基于上述先行行為所應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羅某亦應對小龍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并結合本案案情,確定王某、陳某對其子小龍的死亡給其所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70%的責任,羅某承擔30%的責任。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結合王某、陳某的訴訟請求,確定王某、陳某因小龍的死亡所產生的損失為:1、喪葬費27,117.5元;2、死亡賠償金253,000元(按福建省2014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2650元/年乘以20年); 3、交通費1,500元;4、誤工損失2500元。以上損失共計284,117.5元。至于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钡囊幎?,現王某、陳某已訴請死亡賠償金,故其再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羅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5235.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