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往漁溪客運班車司機因涉危險駕駛罪被刑拘
www.bjjht.com 2018-04-11 18:14:14?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4月11日福清站訊(記者 黎臻懋)昨日,一輛本應核載19人的福清“漁運”中巴車內擠了33人,屬于嚴重超員,所以司機黃某因涉危險駕駛罪被刑拘。據介紹,此案件為2015年11月20日至今,福清查處的首例客運車輛嚴重超員危險駕駛案件。 據福清市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昨日12時許,福清市交警大隊民警進行路面巡查時,在宏路環島發現從清昌大道左轉往漁溪方向的一輛車牌號為閩A·Z3871的“漁運”中巴車有超載嫌疑,遂趕上前,在324國道將其攔截。 “經查,現場整車共有乘客32人,加駕駛員本人全車共有駕乘人員33人,屬于嚴重超載。”福清市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將車輛清空后,該車駕駛員黃某被依法口頭傳喚到福清市交警大隊配合調查。 福清市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此案件為2015年11月20日至今,福清查處的首例客運車輛嚴重超員危險駕駛案件。下一步,道安辦還將督促涉事企業進行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同時我們還將加大對客運車輛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防交通事故的發生。”該負責人說。 據悉,為依法嚴懲嚴重超員、嚴重超速違法犯罪行為,預防由此導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作出了補充規定,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0日發布《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的、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的,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前兩條所含具體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并要求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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