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3家企業涉嫌違法經營被處以行政處罰 最高罰沒金額近百萬
www.bjjht.com 2018-07-06 18:19:23?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福清喜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嫌網絡銷售標簽不合格預包裝食品被處罰金額5000元 2017年4月16日起,當事人從福清一光餅攤位購進豬油膏,然后自行分裝、加貼食品標簽,以預包裝食品的方式放在網絡上銷售。經調查,當事人網絡所售的豬油膏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事項。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以每斤10元價格購進豬油膏54斤(分裝成67罐,每罐360ML),以每罐19.8元、第二罐半價的價格在網絡上銷售,共計售出67罐,經營額1579.4元,扣除進貨成本540元,獲違法所得1039.4元。此外,當事人在采購豬油膏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以及相關的食品合格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在該案中,當事人網絡銷售的豬油膏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事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五)、(八)項之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案發后及時采取公告召回措施,具有《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規定的情形,結合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579.4元,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2丙級C檔次,建議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039.4元,并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同時,當事人在采購豬油膏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相關合格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福清市龍江大味冷凍食品店因經營過期食品被處罰金額50000元 當事人2017年6月26日起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名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當事人2018年2月13日起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在10日內報告;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及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同時,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16種,276.285公斤,違法經營額計2774.5元,至案發之日止,上述食品尚未銷售,當事人未獲違法所得。 對此,福清市市場監督局認為,當事人《食品流通許可證》名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及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及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此外,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經營的過期食品尚未銷售,危害后果輕微,應適用《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等相關規定,建議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76.285公斤,并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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