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法院:結伴游玩,同伴不幸溺水身亡,誰該負責?
2022-07-28 11:08:08? ?來源: 責任編輯:陳瑜輝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7月27日訊 (本網記者 黎臻懋 通訊員 李明敏)夏季高溫炎熱,很多人喜歡到河邊玩耍或游泳,溺水危險也隨之而來。 2021年7月1日,小王(化名)與其女友玲玲(化名)、未成年人小蔣(化名)三人結伴前往溪邊游玩。當天溪流湍急且玲玲不會游泳,小王將玲玲帶至靠岸邊堤壩處,后與小蔣游泳離開。玲玲在堤壩上自行玩水期間不慎被水沖走。小蔣發現當即告知小王,小王立刻嘗試施救,但因水流較急,玲玲很快被水沖遠。小蔣隨即報警,最終民警在附近河域發現玲玲,但已無生命體征。玲玲的父母認為同行的小王、小蔣以及水庫管理處、事發地防汛責任單位某村委會、某供水公司均應承擔責任,協商無果后訴至閩侯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328055.88元。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玲玲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周圍環境的危險性具備一定的判斷力,但其仍在自己不會游泳且河道濕滑、水流較急的情況下,無視危險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就自行坐在堤壩上玩水,最終導致不慎被水流沖走溺水身亡的慘劇,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小王作為玲玲的結伴同游者,明知玲玲不會游泳,仍將其帶至堤壩上并放任其獨自在堤壩上玩水,未能全面履行風險提示及照顧注意等義務,具有一定過錯,但在事故發生后,小王積極采取施救行為并配合相關機關進行搜救,可適當減輕其責任。因此,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和作用大小,認定由小王對玲玲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04350.21元。 小蔣是被小王帶來游泳,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玲玲被水沖走后,及時告知小王并報警,已經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不應對其苛責。因此,其對玲玲溺水身亡的結果并不存在過錯,玲玲的父母要求小蔣承擔賠償責任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玲玲系因自行前往堤壩中間走而被水沖走,其死亡與村委會、供水公司的管理行為以及水庫管理處并無因果關系,玲玲的父母要求村委會、供水公司以及水庫管理處承擔賠償責任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小林父母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依法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夏季溺水事故高發,建議不要前往江河湖海和各類易發生溺水事故的池塘、水庫、河道、溝渠等區域游泳。結伴游泳要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并互相照顧,若同伴發生危險,不可盲目下水,應立即向四周尋求他人幫助,也可向溺水者拋救生圈、救生繩等救生設備。家長應督促監護未成年子女不在無任何保護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玩耍。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強重點水域安全巡查管理,危險水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牌,同時設立安全隔離戴、防護欄、救生設備等防護設施,堅決規范和嚴防溺水事故的發生,共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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