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規定使用廢氣防治設施 福清一公司被罰2.58萬元
2023-08-18 16:08:19?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責任編輯:楊子鋒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福清8月16日訊(本網記者 林學武)近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公開今年8月7日至8月13日行政處罰情況。 福建省木緣名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防治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的規定被行政處罰,共處罰金25800元。 具體處罰公示如下: 擴展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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