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摩托車給未成年人出事故 福清法院判決商家共擔責
2024-03-26 16:31:09?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責任編輯:王倩雯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福清3月26日訊(通訊員 林燦萃 林怡佳)兩輪摩托車作為常見交通工具,頗受民眾青睞。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駕駛摩托車上路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但如果出售摩托車給未成年人發生事故,該由誰來擔責呢?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14歲的小蔡在摩托車維修店購買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同齡人好友小陳見小蔡駕駛該摩托車頗為帥氣,便有意購買該車,向小蔡提出試駕請求。小蔡見好友如此喜歡,便一口答應讓其試駕。不幸的是因為駕駛技術不佳,小陳在試駕過程中與韓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及韓某某受傷的損害結果。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陳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韓某某無責任。韓某某先后被送往多家醫院住院治療,術后仍癱瘓在床。經司法鑒定,韓某某為一級傷殘,需終身護理。韓某某多次索賠無果,遂委托家人將摩托車維修店、小蔡、小陳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涉二輪摩托車未登記上牌,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小陳因過錯導致韓某某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蔡作為車輛實際管理人,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資質的小陳上路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摩托車維修店明知未成年人不得駕駛機動車及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對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但為促成交易牟取利益,與未成年人進行機動車買賣交易并將車輛交付其駕駛離開,放任機動車在未成年人之間流轉,存在極大的社會安全隱患,社會責任缺失,摩托車維修店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結合上述各方當事人過錯情況及對于本案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比例,最終確定小陳、小蔡、摩托車維修店分別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70%、20%、10%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福清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小陳賠償韓某某各項損失2184136元,小蔡賠償韓某某各項損失624039元,而小陳、小蔡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無本人財產賠償部分,由二者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摩托車維修店賠償韓某某各項損失312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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