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2024-07-09 17:14:36? ?來源:福清市融媒體中心 責任編輯:鄭夢婷 我來說兩句 |
福清新聞網7月9日訊(記者 滕端欽)記者從福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福建省人社廳、福建省財政廳發布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3%確定。 通知規定調整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3%確定。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公平與效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步同辦法調整。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其中,定額調整部分,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33元調整增加。掛鉤調整部分: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1.29%調整增加;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調整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發給0.5元;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1元。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或核定養老金時組織認定的為準。適當傾斜部分,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對202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以及2023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202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先補齊至202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此外,通知還對其他調整政策作出規定。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照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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