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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彩禮返還的民事糾紛案件,再次明確了在雙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彩禮返還協議的有效性。
據悉,原告莊某(男)與被告何某(女)于2023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并迅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因性格不合,雙方頻繁發生爭執,最終決定和平分手。2024年3月25日,兩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同時簽署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記載了莊某曾向何某支付彩禮20萬元的事實,并約定由何某分期向莊某返還彩禮共計10萬元。然而,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過后,何某僅返還了6萬元,剩余4萬元遲遲未能兌現,引發了此次訴訟。
福清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莊某與何某在離婚時所簽訂的彩禮返還協議,系雙方基于真實意愿達成的一致意見,且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鑒于何某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返還彩禮的義務,法院依法支持了莊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何某向莊某返還剩余的4萬元彩禮。(記者 林春長通訊員 王平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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