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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借條被認定無效后,借款人該不該還款并付利息”問題。
2018年9月1日,陳某向夏某出具一份借條,確認陳某尚欠夏某20萬元,約定2023年9月1日還清,借期內利息為1%。該借條所記載的款項實為夏某從金融機構貸款后,通過微信、支付寶轉給陳某的,總額24萬余元。陳某償還部分款項后,開始拖延還款,夏某遂將其訴至法院。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但夏某將金融機構貸款轉借陳某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修正)第十三條,應認定為無效。
盡管借條被認定為無效,但福清法院認為,陳某基于上述無效的民間借貸而取得的相關款項仍應予以返還。因此,結合本案情況及有關規定,以及夏某的相關訴訟請求,福清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應返還夏某款項20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表示,該案涉及合同無效后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也明確,對于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經審查能夠返還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單獨或合并適用返還占有的標的物、更正登記簿冊記載等方式。因此,本案借貸合同(即借條)無效,陳某基于無效的民間借貸而取得的相關款項依法仍應予以返還。
此外,合同無效時,合同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也無效,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支付資金占用費。
關于資金占用費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但是,占用資金的當事人對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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