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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福清12月11日訊 日前,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公示了多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涉及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超過核定生產能力進行生產以及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等多個方面,旨在通過公開曝光,警示和震懾相關企業及個人,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
案例一:
2024年3月29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福州**冷鏈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就上崗作業的安全隱患,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福州**冷鏈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繆**未持有特種作業證從事電焊作業。福州**冷鏈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對福州**冷鏈科技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8月5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福清**達五金有限公司存在兩名電焊工人未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經進一步調查查明,福清**達五金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許*滔、柯*生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從事電焊作業。福清**達五金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對福清**達五金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8月15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福清市京*華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福建**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承包京*華水產食品有限公司貨架加工的施工現場存在三名電焊工人未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進行電焊的行為。福建**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對福建**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將散裝汽油灌裝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內
2024年6月18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收到《關于高山鎮天力加油站未落實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措施相關情況的通報》(融公通〔2024〕204號),文件顯示,福清市*力石化有限公司分別于2024年5月24日和6月7日,兩次讓陳*興用塑料桶盛裝95#汽油運送至東瀚鎮萬安村碼頭,賣給楊*國,并均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予以登記。福清市*力石化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對福清市*力石化有限公司銷售散裝汽油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將散裝汽油灌裝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內兩項違規行為分別處貳萬元整(¥20000)罰款和叁萬元整(¥3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兩項并處罰金共計伍萬元整(¥50000);對福清市*力石化有限公司負責人郭**銷售散裝汽油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將散裝汽油灌裝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內兩項違規行為分別處叁千元整(¥3000)罰款和貳千元整(¥2000)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兩項并處罰金共計伍千元整(¥5000)。
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
2024年5月29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福州**澤實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核定生產能力為50萬立方/年,2024年1至4月共開采礦石954825噸(約36.7萬立方),涉嫌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經進一步調查查明,福州**澤實業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開采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2024年1月和4月超過定員125%進行生產。福州**澤實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福州**澤實業有限公司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福州**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葉**處人民幣柒仟伍佰元整(¥75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
2024年2月5日,福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福清市***鄰便利店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但有售賣煙花爆竹。福清市***鄰便利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福清市***鄰便利店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伍拾元整(¥50)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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