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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清市法院審結(jié)一起無接觸會車引發(fā)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3年7月,陳某駕駛一輛無牌照且安全技術(shù)不合格的三輪摩托車,與謝某駕駛的跨壓中心實線的貨車相遇。為避讓貨車,陳某所駕車輛碰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楊某,導致楊某不幸身亡。陳某非但沒有停車處理,反而逃離現(xiàn)場,并沖洗車輛肇事痕跡企圖毀滅證據(jù)。當晚,陳某被警方抓獲。
交警部門認為,雙方車輛雖然在會車時并無接觸,但事故發(fā)生是陳某、謝某雙方過錯共同導致,雙方不當行為分別起到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因陳某肇事后逃逸、毀滅證據(jù),根據(jù)相關(guān)條例規(guī)定,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guān)對陳某提起公訴后,楊某家屬對陳某、謝某、謝某所在單位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各方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謝某認為事故與他無關(guān),在交警通知后才知曉會車后貨車交通肇事。保險公司則辯稱,由于兩車并未發(fā)生直接接觸,交警部門也認定貨車司機謝某無責,保險公司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包含事實與責任認定。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附帶民事訴訟,陳某、肇事貨車的保險公司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只要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guān)系,就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黃薇 林燦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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