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
www.bjjht.com 2015-03-24 08:58:58?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轉變了司法部門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傳統觀念,對相關部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指引。福建宇凡律師事務所翁凡律師對《意見》進行解讀。 轉變“家暴系家庭內部事務”的觀念,加強司法機關主動干預“家暴”案件 受“家丑不可外揚”等舊觀念的影響,實踐中存在被害人、家屬或鄰居即使知道家暴的發生,不敢或不去報案,此外,部分司法人員也以此忽視家庭暴力案件,對報案人員置之不理,導致家暴案件愈演愈烈。《意見》對這種舊觀念表示明確的反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舉報。此外,《意見》還要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舉報或在辦理其他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家庭暴力案件的,必須及時審查或移送相關部門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及時立案,并告知受害人有提起自訴和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區分此罪與彼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意見》對虐待罪、遺棄罪的定罪及量刑標準作出更具體的規定,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因遺棄、虐待致人傷亡案件時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因素,來區分虐待罪、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對案件進行正確的定罪量刑。 此外,意見還規定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兼顧維護家庭穩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寬嚴并用,區別對待。 鼓勵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抗,保護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作為制止犯罪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的措施已在《刑法》中做了相關規定,《意見》重新強調了對家庭暴力進行正當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即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屬于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意見》還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明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應以是否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為標準,并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而對于防衛過當的,也應當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處罰。 做好家庭暴力犯罪預防 《意見》第四部分對防止家庭暴力犯罪發生或再次發生提出以下幾點預防措施: 1、充分運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分子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被害人申請或主動做出禁止犯罪分子再次侵擾被害者生活、工作、學習或禁止接近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 2、變更監護人。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監護人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在必要時可以告知被監護人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制定監護人。 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進行行為矯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工作通過法制宣傳開展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社區矯正機關對因家庭暴力犯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開展家庭暴力行為矯治,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矯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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