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從本月起執行《福清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www.bjjht.com 2015-11-06 16:26:15?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位數量; (二)保持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按規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設備,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四)配有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公共停車場禁止停放無號牌機動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在登記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內容應當包含:停車場名稱、交通組織圖則、停車場平面圖、開放泊位數量、開放服務時間、收費方式與標準、服務與投訴電話等。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在入口處顯示剩余車位數量,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并使用統一的停車票據。 第十四條 設立臨時停車場并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 (二)有停車場地和經營管理設施; (三)有交通組織圖則,包括總平面、出入口、標志標線、車行路線、停車泊位示意圖等; (四)有相應的停車場管理制度。 并在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十五日內參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至福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福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求福清市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對臨時停車場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市政規劃需求等情況,對臨時停車場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服從管理人員引導,有序停放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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