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哪些行為將受到刑法處罰?
www.bjjht.com 2016-05-31 08:40:45?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行為將構成犯罪。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將于6月7日和8日舉行。昨天,記者就今年高考中哪些行為將受到處罰,采訪了福建天月律師事務所陳文律師。 陳文律師告訴記者,在高考中如有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與答案、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等行為,將受到刑法處罰。他提醒,廣大考生和有關人員認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規定,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做到誠信考試、守法考試,不要因實施下列考試違法行為,以免受到法律嚴懲,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難以抹去的污點。 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 陳律師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規定,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 陳文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規定,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將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陳文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該規定,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將構成代替考試罪。如北京市首例考研替考案,2015年12月26日上午,碩士研究生侯某代替河南籍考生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開庭審理首例“替考”案,并適用了刑事速裁程序當庭作出判決。考生虎某及“槍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試罪,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分別處以罰金8000元和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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