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0多萬 涉及被害人5000多名
www.bjjht.com 2016-07-15 18:05:50?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7月15日福清站訊 (通訊員 陳霞 翁靖熒)2012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先后推出所謂的加油卡優惠充值活動,借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10萬余元,涉及5657名被害人,社會影響巨大。 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判決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判決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鄭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決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經理商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令姚某、鄭某、商某在各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范圍內共同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案件詳情 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注冊成立,據工商部門登記材料顯示,該公司的股東是姚某和鄭某,法定代表人是鄭某,同時鄭某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注冊成立,據工商部門登記材料顯示,該公司的股東是姚某和姚某甲,法定代表人是商某,同時商某兼任該公司經理。 2012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間,姚某等人進行策劃,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先后以上述兩個公司的名義對外推出所謂的加油卡優惠充值活動,并派遣人員在福州市區、福清市區發放宣傳單,并通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次性交納人民幣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額后,按交納金額的120%左右分成12個月充值返還至充值者的加油卡內。群眾如果需要辦理加油卡,可以到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展廳,公司人員會給客戶打印一張繳款專用收據,收據上面蓋有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或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印章,證明客戶錢款已交,然后會在電腦里制作一個表格將這些客戶名單進行登記。 兩年多期間,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共計向鄭某、林某、蘇某等5657名被害人或單位吸收資金人民幣4610萬余元。這些資金均匯入鄭某或商某的個人銀行賬戶,最后又轉到姚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內。姚某等人將上述吸收的資金部分用于加油卡充值返還,部分用于公司辦公場所租賃、裝修、經營開銷以及員工工資等。截至2015年1月份,姚某等人因經營長期虧損,資金鏈斷裂而無法按約返還加油款,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00萬余元。 法院判決 福清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是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具體協助姚某管理福建鑫聯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并負責管理加油卡優惠充值活動的相關業務工作。商某是福建鑫聯眾融和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經理,是姚某的妻子,她明知丈夫姚某利用公司從事所謂的加油卡優惠充值活動并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卻予以放任,仍然提供個人身份證、個人銀行賬戶供姚某使用,同時還幫忙介紹或者接待親戚朋友到公司辦理加油卡業務。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鄭某、商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中姚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610萬余元,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00萬余元;鄭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230萬余元,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50萬余元;商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900萬余元,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約人民幣2800萬元。姚某、鄭某、商某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三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依法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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