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30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王小亮 林怡佳)隨著人民群眾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筑、裝修行業蓬勃發展,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也隨之不斷增加。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2015年,呂某將其坐落于福清市某處的房屋建設工程發包給李某。李某雇傭胥某從事木工作業,并與胥某約定勞動報酬為每天270元,由李某向胥某支付。
2016年1月16日13時許,胥某在從事呂某房屋木工作業時從腳手架上摔下并導致左踝受傷。事發當日,胥某被送往福清市某醫院住院治療,于同日行“左踝關節開放粉碎性骨折清創VSD+左跟骨牽引術”,并于2016年1月19日轉至中國某部隊醫院住院治療并行“左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絲釘內固定術”,于2016年4月27日出院。 2016年5月3日,福建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胥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胥某后續治療費用評定為8000元;胥某誤工期為24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后協商未定,胥某一紙訴狀將呂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庭審中,胥某認為其受雇于李某,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李某應對自己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呂某將房屋建設工程發包給無建筑從業資質的李某,應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則認為自己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辯稱道:“胥某與我系在呂某的房屋共同從事木工作業,二者不存在雇傭關系。并且胥某在本起事故中負有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呂某作為房東和受益人,其將木工作業發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應承擔50%的責任。胥某對部分賠償項目的主張不合理。并且事故發生后,我已經向胥某先行支付20,000元。”
而呂某對此則也有自己的一番說辭:“我已將房屋的木工作業發包給李某,胥某系李某雇傭的工人。本起事故系因胥某和李某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而發生,我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李某需承擔賠償責任,我未與李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也不應當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胥某對部分賠償項目的主張不合理。并且事故發生后,我已經向胥某先行支付15,000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呂某將房屋裝修工程中的木工項目發包給李某,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胥某為李某提供勞務,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李某對胥某與其形成勞務合同關系這一事實有異議,但其陳述與調查記錄等證據相悖,且李某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法院對李某陳述二者不存在勞務關系的主張不予支持。胥某為李某提供勞務,李某應當對胥某勞務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胥某在勞務過程中受傷,李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呂某作為定作人,將家裝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李某,存在選任過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胥某對勞務環境是否安全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本案相關人員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確定李某、呂某分別對胥某的損害后果承擔50%、20%的賠償責任,其余30%責任由胥某自行承擔。
李某、呂某所承擔的上述責任具有可分性,系按份責任。因胥某主張的賠償項目中部分損失要求過高,認定胥某各項物質損失為132,542.38元,李某、呂某還應另向胥某支付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和1600元。庭審中,各方確認李某已向胥某支付19,549.8元,呂某已向胥某支付10,000元。判決李某實際應再向胥某支付50,721.39元;呂某實際應再向胥某支付18,108.48元。
法官提醒:業主在房屋進行建設、裝修時應當聘請有資質的建筑、裝修公司;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勞務期間為提供勞務者購買人身保險,降低作業風險。勞動者也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作業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