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變土地用途 福清一男子獲刑兩年并處罰金
www.bjjht.com 2018-03-14 17:12:48? ?來源:東南網站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3月14日福清站訊(記者 王晶 通訊員 林燕萍 林麗)日前,經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福清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年6月10日,福清市海口鎮石溪村有一塊面積約99畝的田地公開招投標出租,該村村民林某中標,遂與村委簽訂協議,雙方約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為種植業。后犯罪嫌疑人陳某為建造機磚廠,便從林某處租得該塊田地,雙方亦約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為種植業。2013年8月份,嫌疑人陳某違反協議中關于土地用途僅限于種植業的約定,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雇傭工人擅自平整土地、搭蓋機磚廠,造成該地塊的林地受到嚴重毀壞。 接到群眾舉報后,福清市森林公安遂趕往現場進行調查。2017年7月31日,陳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福建閩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破壞的土地面積共計35.?1畝,其中非林地面積23畝,林地(經濟林地)面積12.?1畝。 案發后,陳某在上述被破壞的林地種植桉樹約20畝。 檢方審查后認為嫌疑人陳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35.1畝,其中林地12.1畝、非林地23畝,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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