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首例環境污染案件宣判 一機動車企業因排放污水獲刑
www.bjjht.com 2018-05-14 17:45:40?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5月14日福清站訊(記者 王正夏 通訊員 林文婷??林怡佳)“現宣判被告單位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余某、宋某污染環境一案……”隨著法槌的一聲敲響,近日,福清市首例污染環境案件一審的判決結果正式出爐。 據了解,為牟取不正當利益,2017年3月至6月,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責任人宋某在未經環保部門環評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公司摩托車剎車蹄塊生產線中設置表面處理工序進行試生產。 6月6日,福清市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請示余某后,宋某立即組織工人對表面處理設施進行清洗,并通過設施旁的雨水溝將未經處理的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經福清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公司雨水溝中廢水的總鉻、六價鉻等重金屬污染因子超標,其中,總鉻最高排放濃度為86.2mg/L,達到國家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86.2倍;六價鉻最高排放濃度為62.3mg/L,達到國家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311.5倍。 7月13日,余某、宋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得到相關證據證實。 對此,福清法院審理認為,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的有害物質,其排放量均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同時,余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宋某系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根據余某、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福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單位福州某機動車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余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2018-04-28 ]優化企業開戶服務 推動改善營商環境 福清在行動
- [ 2018-04-17 ]“垃圾不落地”讓環境更美 福清玉屏的“走心”改造
- [ 2018-03-01 ]開學伊始 福清市監局全方面凈化校園周邊市場環境
- [ 2018-02-03 ]福清地稅用好“三字訣”優化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