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福清一銀行共被罰100萬
2023-09-01 16:54:40?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責任編輯:鄭夢婷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福清9月1日訊(見習記者 陳紫瑩)近日,據中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公開信息顯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福清鏡洋支行、福清城頭支行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分別于8月7日和8月22日,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被罰100萬元,并有2人分別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16年。 具體信息如下: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法人/主要負責人:阮忠強),因遲報案件信息,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罰款20萬元(閩金罰決字〔2023〕4號)。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城頭支行(法人/主要負責人:林澤杰),因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部分領域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條,《關于嚴禁柜臺違規行為防范案件風險的意見》第一點第(三)項,《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城頭支行處以30萬元罰款;禁止當事人董劍平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閩金罰決字〔2023〕8號)。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鏡洋支行(法人/主要負責人:王挺),因對員工代客保管支付工具排查不到位,依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金融機構做好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工作的通知》第二點第(二)項,《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務和員工行為管理的通知》第二點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鏡洋支行處以50萬元罰款;禁止當事人黃琇棱從事銀行業工作16年(閩金罰決字〔2023〕9號)。 |
相關閱讀:
- [08-23] 福建福清匯通農村商業銀行被警告并處罰款155萬元
- [05-17] 福清匯通農商銀行入圍3項榜單
- [07-12] 中國建設銀行福清漁市街支行喬遷開業
- [03-07] 福清市政府與招商銀行福州分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新出網證(閩)字12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