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 能要求支付嗎
www.bjjht.com 2016-04-12 10:03:47?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本報訊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嗎?近日,福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除了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外,還需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償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 2013年8月20日,被告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鄭某借款62萬元,原告以現金方式向被告方某交付12萬元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50萬元借款。收到借款當日,被告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茲向鄭先生借人民幣六十二萬整,三個月到期還六萬,六個月到期時再還6萬。”被告福建某塑業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方某僅償還了12萬元,其余50萬元至今未還。原告鄭某遂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方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被告塑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借條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即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根據《擔保法》第19日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被告福建某塑業公司的擔保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審判決被告方某應償還原告鄭某借款50萬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3月11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被告福建某塑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方某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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