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討薪時被訴違約 福清法院調解止紛爭
www.bjjht.com 2017-02-13 17:03:25?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福清站2月13日訊(通訊員 魏子焰 林怡佳)近日,50多歲的貴州籍男子李某來融務工后遭遇了一件煩心事,自己不僅討薪未果,還被前東家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可謂是禍不單行。但在福清人民法院鄭法官的幫助下,這件鬧心事峰回路轉,得到了圓滿解決。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2016年6月5日,郝某與某集團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約定郝某以包工形式對某集團車間二、四、七車間鐵門進行加工,并約定工期為2016年6月10日至8月10日,若推遲完工郝某需承擔5000元/天的罰款。同年7月16日,郝某與李某簽訂加工承攬合同,郝某將上述車間鐵門加工任務交付給李某完成,約定工期為15日,若李某屆時未能及時完成任務,超期承擔500元/天的罰款。在李某在加工鐵門一段時間之后,要求郝某支付工資,郝某以鐵門未全部加工完成為由,不予支付。至此,李某停工并走上了討薪之路。 然而,讓李某未曾想到自己討薪尚未成功卻接到了來自法院的一張傳票。 2016年12月1日,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郝某訴稱:“合同簽訂至今,李某一直未完成上述車間鐵門的加工,給我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不但我不能從某集團拿到應得的工程款,還要支付給某集團5000元/天的高額罰款。因為李某長時間未完成鐵門加工,部分鐵零件還生銹了,產生了額外的更換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李某則不認同郝某的說辭,氣憤地說道:“你可真是惡人先告狀,我只是一個打工的,工作幾天就結算幾天的工錢,我哪有什么違約。再說,我在6月10日就開始給你打工,那個《某鐵門工程協議》是7月16日簽訂的,是你逼我簽訂的,說不簽就不給工錢。我為了給小工發工錢,到勞動局,到某集團去讓人幫我這個農民工討薪,還沒起訴你,你還起訴起我來?” 經過走訪某集團,以及雙方庭審時的舉證質證,鄭法官認為:李某與郝某簽訂的《某鐵門工程協議》屬于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由此可見,李某要求支付工資的前提是已完成了《某鐵門工程協議》里約定的鐵門加工義務。依據《合同法》第262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李某未按照《某鐵門工程協議》約定如期完成對車間的鐵門加工任務,應按照其與郝某簽訂的協議和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鑒于李某從6月10日開始加工鐵門,至7月20日停工,總共11個鐵門,只剩2個鐵門未加工,總計工資為22350元,尚欠12350元。 李某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經濟狀況不佳且雙方均有調解意愿,承辦法官便積極開展雙方的調解工作,同時也通過郝某的律師對郝某進行思想工作,還與某集團相關負責人進行協調溝通,最終,郝某答應一次性給付李某5000元工資款以徹底了結本案,并且郝某還徹底放棄要求李某支付雙方基于《某鐵門工程協議》中相關條款約定的違約金,且主動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 “鄭法官,真是太感謝您了,如果不是您,我這筆工程款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拿到手!”拿到工程款的郝某緊緊地握住鄭法官的手,感激地說道。 法官提醒:針對目前農民工討薪難,承辦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農民工群體:工作合同要簽訂,簽訂合同須審查;報酬憑證要收集,發生糾紛要理性;先找老板談一談,勞動監察可申訴;上述辦法行不通,仲裁訴訟幫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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