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購物廣場售賣不合格白果 被處罰金5萬余元
www.bjjht.com 2018-07-06 15:28:42?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7月6日福清站訊(記者 王正夏)近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福清市東聯購物廣場涉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一都白果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額共計55058.8元。 該案中存在的主要違法事實有:當事人銷售的一都白果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發現二氧化硫項目不合格,涉案的一都白果共30kg,貨值金額178.8元,當事人違法所得58.8元;當事人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3月1日,采購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一都白果203.38公斤,總銷售金額1212.2元,計貨值金額1212.2元;當事人在銷售一都白果時,未按規定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對此,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售賣二氧化硫項目檢驗不合格的一都白果屬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等相關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8.8元,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當事人采購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一都白果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七條、《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當事人銷售一都白果時,未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故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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