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5家單位涉嫌違法經營被處以行政處罰
www.bjjht.com 2018-08-08 19:12:11?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福清市宏路馬三個拉面店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被罰沒5006元 2017年10月31日,當事人自稱于從馬哈比不(經營地址: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蓋山路170號)購進2kg饃用于加工成菜品進行銷售,并獲利6元。經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樣檢驗,當事人購進饃的山梨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另查,當事人購進該批饃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經營資質證明材料。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饃、采購食品未依法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擬沒收其違法所得6元,處以罰款5000元;責令其及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福清市天利城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 被罰沒55420元 2018年1月26日,當事人從不明渠道購進山楂600斤,并對外銷售。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抽樣檢測,上述山楂的胭脂紅、苯甲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測結果有異議,于3月7日申請復檢。4月4日,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復檢檢驗報告(編號:204001800046),證實胭脂紅、苯甲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至案發之日止,上述山楂銷售違法所得計420元。另查,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在該案中,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擬沒收其違法所得420元,處以罰款55000元;責令其及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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