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8日福清站訊(記者 王正夏 實習生 劉文星)昨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開15起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其中,福建世紀佳源超市有限公司、福清市宏路馬三個拉面店、福清市天利城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福清市海口翌星幼兒園、福清市東瀚鎮后營村衛生所等福清5家單位涉嫌違法經營被處以行政處罰。
福建世紀佳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罰沒150261元
2017年5月15日,當事人從不明渠道購入四季豆610斤,并將該四季豆全數銷售到福清市恒達源超市有限公司。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上述四季豆的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之日止,上述四季豆已售完(包含抽樣樣品),當事人銷售上述四季豆獲違法所得183元。
同年11月16日,當事人從福州馬尾名城水產批發市場的A13攤主林木華購進金昌魚6.6斤,并將其售出。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抽樣檢驗,上述金昌魚的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之日止,上述金昌魚已售完(包含抽樣樣品),當事人銷售上述金昌魚獲違法所得78元。
同時,經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在該案中,當事人銷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四季豆、經營含有禁用藥物的金昌魚、銷售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議沒收其違法所得261元,處以罰款150000元;責令其及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福清市宏路馬三個拉面店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被罰沒5006元
2017年10月31日,當事人自稱于從馬哈比不(經營地址: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蓋山路170號)購進2kg饃用于加工成菜品進行銷售,并獲利6元。經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樣檢驗,當事人購進饃的山梨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另查,當事人購進該批饃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經營資質證明材料。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饃、采購食品未依法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擬沒收其違法所得6元,處以罰款5000元;責令其及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福清市天利城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 被罰沒55420元
2018年1月26日,當事人從不明渠道購進山楂600斤,并對外銷售。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抽樣檢測,上述山楂的胭脂紅、苯甲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測結果有異議,于3月7日申請復檢。4月4日,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復檢檢驗報告(編號:204001800046),證實胭脂紅、苯甲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至案發之日止,上述山楂銷售違法所得計420元。另查,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在該案中,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擬沒收其違法所得420元,處以罰款55000元;責令其及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福清市海口翌星幼兒園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 被罰沒5063元
當事人于2018年3月19日采購2.5kg米粉用于加工食品。20日,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當事人外購的米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之日,當事人于19日采購的米粉均已使用,違法所得計63元。另查,當事人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議沒收其違法所得63元,處以罰款5000元;責令當事人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福清市東瀚鎮后營村衛生所從非法渠道購進米非司酮片 被罰沒2100元
2018年6月21日,福清市監局接到舉報稱,東瀚鎮后營村衛生所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米非司酮片。當日,該局執法人員對東瀚鎮后營村衛生所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貨架有規格25mg×6片/板×1板/盒、批號170606的米非司酮片用于銷售。
經查,得知該衛生所主要負責人陳某于2018年1月初從一名上門推銷的業務員(現已無法聯系)手中購進規格25mg×6片/板×1板/盒、批號170606的米非司酮片2盒(其中1盒米非司酮片計為1人份),在醫療機構未取得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情況下,將上述藥品以100元/份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案發之日,上述藥品已銷售1人份,剩余1人份尚未銷售,計貨值金額200元,違法所得100元。
在該案中,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米非司酮片、未取得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情況下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責令其立即改正從非法渠道購進終止妊娠藥品、不具備有實施終止妊娠手術資格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共處以罰款2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