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毀林地建豬場 福清一男子獲刑
www.bjjht.com 2017-03-23 08:53:01?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3月23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林文婷 林怡佳)依法科學養豬致富本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若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非法占用林地建豬舍養豬,就可能因此涉嫌犯罪。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 2006年6月開始,林某與村民林某甲等五人置換位于福清市東瀚鎮某處土地,用于建養豬場。期間,林某未經審批,擅自將該處土地上的林地約3.6畝損毀、推平,建成福清市某畜牧場。2012年1月下旬,林某為提高養豬場規模,對養豬場周邊的林地進行平整、擴建,新建豬欄、宿舍、水池等設施,造成大面積林地被破壞。經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上述養豬場位于福清市某村1大班4小班,1大班4小班屬于國家三級保護國防林,樹種為黑松,養豬場占用的林地面積總計9.5畝。 2016年9月2日,林某經電話通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協議書、承包土地地塊登記證、諒解書、養殖場拆除協議、證人林某乙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測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林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9.5畝,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林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林某主動預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林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予以宣告緩刑。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林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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