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金項鏈 男子被判刑八個月
www.bjjht.com 2016-08-04 08:51:57? ?來源:福清法院 我來說兩句
無業男子陳某跳交誼舞時認識了福清的李女士,兩人逐漸熟識。今年3月26日下午,陳某與李女士到福清市某珠寶店內購物。在李女士試戴店里項鏈時,陳某提議李女士脫下她本身佩戴的金項鏈。李女士聽從了陳某的意見,把自己的金項鏈脫下,交給陳某保管。陳某拿到項鏈后,趁著李女士試戴店里項鏈,帶著李女士的項鏈逃離了珠寶店。之后,陳某將李女士的金項鏈以人民幣1270元賣給他人。 4月14日,陳某在福清市龍江街道某招待所內被公安民警抓獲。經福清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陳某搶奪的金項鏈價值人民幣5151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犯搶奪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陳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責令陳某退賠李女士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一百五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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