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車裝人過磅詐騙生豬款 福清多名男子獲刑
www.bjjht.com 2017-03-02 09:31:16?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3月2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陳霞 林怡佳)古人云:“人無信不立。”誠信是立人之本,也是生意之道。然而一名從事生豬收購批發出售生意的男子洪某卻因伙同他人利用收購生豬交易中稱重環節上的漏洞詐騙錢財,最終不僅損害了自己的商業聲譽,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 2016年1月,洪某從事生豬收購批發出售生意,但未能賺取利潤。謀財心切的洪某遂萌生出利用與福清市某鎮的養豬場收購生豬交易中稱重環節上的漏洞騙取養豬場的生豬的歪念,即在運豬車輛進行空車稱重前預先在車內藏人,在車輛裝載生豬前躲藏人員偷偷下車,車輛裝載生豬后稱重再計算生豬重量時即可從中騙取躲藏人員體重的生豬而無需付款。 于是洪某便與其妹夫洪某甲、運豬車輛駕駛員龔某共謀采取上述方式騙取生豬,又通過龔某找到王某商量負責躲藏,并承諾每次支付好處費人民幣200元,王某表示同意。之后,洪某與福清市某鎮的養豬場老板聯系購買生豬,龔某負責駕駛車輛,洪某甲與王某預先躲藏在駕駛室內,車輛空車過磅后進入養豬場,洪某負責分散養豬場老板的注意力,洪某甲與王某則在車輛裝豬前偷偷下車躲避,待交易完成后再上車,從而騙取洪某甲與王某二人體重共計重約250斤的生豬。直至2016年5月間,洪某、洪某甲、龔某與王某以上述手段分別騙取林某的養豬場的生豬一次,價值約人民幣2100元;騙取林某甲的養豬場的生豬四次,價值共計約人民幣10587.5元;騙取魏某的養豬場的生豬七次,價值共計約人民幣18075元;騙取林某乙的養豬場的生豬一次,價值約人民幣2650元。期間,因王某沒空,洪某、洪某甲、龔某又找到羅某共謀以上述手段騙取生豬,羅某為獲取每次人民幣200元的好處費,同意提供幫助,騙取洪某甲與羅某二人體重共計重約243斤的生豬以及騙取魏某的養豬場的生豬三次,價值共計約人民幣7582元。經福清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上述被騙取的生豬價值共計約人民幣38245元。 2016年5月19日凌晨,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又欲采用上述方法騙取林某丙的養豬場的價值人民幣約2430元的生豬時,林某丙因懷疑車輛重量造假,遂去追趕準備裝運生豬的車輛,途中發現洪某甲、羅某在路邊行走形跡可疑,遂攔住二人并報警,后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在知道林某報警后便在現場等待,民警到場后將四被告人帶回調查,到案后四人均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福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洪某、龔某、洪某甲參與十五次,數額共計約人民幣40675元,數額較大;羅某參與四次,數額共計約人民幣100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在實施最后一次詐騙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該起行為依法予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洪某認罪態度較好,自愿退出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洪某、龔某、洪某甲、羅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依法判決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龔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洪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罰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洪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八千二百四十五元,分別發還魏某、林某甲、林某、林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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